《近代社会变动中的孔府》系列研究二:孔府档案所见近代土地租佃纠纷
发布: 2022-04-15 17:55:0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文章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4月11日第8版


前言:

近代社会变动中的孔府

孔府在传统社会是儒脉守望者与传统士族之典范,在社会转型时期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整合作用。清末民初,面对社会变局,一方面,孔府失去了帝制王朝的庇护,合法的经济、政治特权逐渐丧失;另一方面,孔府依然传承儒道,发挥着自己独有的影响力。这使得孔府始终处于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心。近年来通过对《孔府档案》民国部分的爬梳整理,我们对这一时期孔府的权力、与国家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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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变动中的孔府:

孔府档案所见近代土地租佃纠纷


近年来,随着孔府馆藏民国档案发掘整理工作的持续有序推进,一大批民国土地租佃纠纷资料纷纷问世,其内容之翔实与丰富,为一般司法档案及民间资料所不及。以往关于孔府与佃户关系及纠纷的探讨受时代影响,多侧重于宏观理论层面,而在微观实证层面略有不足,且存在一些脸谱化、片面化的认识。深入研究这批资料,有助于增进学界对新中国成立前孔府与佃户间土地租佃纠纷复杂面相与历史实态的认识与了解。


01

租佃关系的新变 

在传统社会,统治者为尊孔崇儒,赐予孔府大量祭田与“钦拨佃户”。为了管理祭田和佃户,孔府自元代(1309年,一说为1319年)始设管勾一职,并在大堂东厢南端建有管勾厅,由于孔府祭田主要分布在菏泽地区,所以管勾实际上在位于巨野的管勾衙门办公。清中后期,孔府佃户发生结构性变动,如嘉庆四年(1799),孔府“屯田已归寄庄者十之七,所有实在者十之三”。寄庄户常“仗恃县民,任意抗欠”,孔府虽“严饬查办”,无如寄庄之户多系各县民人,不服传唤”,“以致刁风日炽,违抗滋多”。可见,清中叶以来,孔府与佃户间的租佃关系已不是佃仆制下的租佃关系。


经计算可知,民国时期孔府祭田的综合地租率约为53.3%。赖惠敏认为,虽然孔府庄园中屯厂的定额租量略等于政府所征田赋,分成租租额与华北其他地区同样保持在50%以上,但因地租率与孔府供给的生产工具有关系,且华北其他地区地租以外的额外劳役和副租不见于孔府,故即使孔府存在较高地租率,也不应以剥削称之。费孝通先生认为:“‘一半以上’正产量作为地租算不算很高呢?单凭百分比是看不出意义来的。”较之一般地主,孔府各屯厂庄及庙书院的集市贸易,大量保护机制能给佃户带来一定额外收益和安全保障。就人身依附程度与综合地租率而言,民国时期孔府与佃户的租佃关系更加复杂。


02

催甲营利与租佃纠纷

催甲是孔府的收租人员,其在乡村社会并没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村长、会首等乡村精英往往不屑充任催甲,催甲一职一般由普通佃户充任,充任催甲则是“非钱莫办”。民国时期,捐买催甲通常需花费二百元左右,这对佃户而言并非是小数目。因此,佃户捐买催甲往往需要借贷筹款。此外,佃户担任催甲还需要经乡村精英公推,以及几家店铺具保,后经孔府管事办理等流程,才得以“批准赏充并给手票告示”。


催甲在上任后,孔府仅在收租、祭祀、节日时与其有所联系,其余大部分时间对催甲是疏于监管的。如前所述,佃户在取得催甲一职时需要不小的人情和物质投入,且任职有时间限制(孔府会因各种原因不定期撤换催甲),所以催甲通常会在“任期”内忙于收回“成本”,并利用职权“营利”。如果催甲与孔府发生利益冲突,且未被孔府察觉时,那么催甲就不一定会为了维护孔府利益和声誉而舍弃自身利益。如孔德懋说:“管事人员贪污克扣、土地管理混乱等导致地租收不上来。”在日常事务中,催甲对孔府的规定常常阳奉阴违,私下里营私舞弊,由此激起佃户强烈不满。可以说,不少租佃纠纷皆因催甲“营利”所致。


03

租佃纠纷中的佃户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佃户抗租则会有失去佃权之风险,也会在乡土社会中失去信誉。在安全意识及道义理性的影响下,佃户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抗租的。近代以来,天灾人祸频仍,佃户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时局不靖、兵匪为灾。又兼庄禾失收,所有佃户,年老力弱不能奔逃者,死于沟壑;而壮年被拉无钱回赎者,丧于匪手;穷困无食者,已俱逃异乡”,“近年来,水旱不调,屡经歉收,屯民苦况,已属难堪。现在情况,少壮无食者,多有行乞逃亡之势,鳏寡孤独亦惟有饿死沟渠”。诸如此类记载在孔府档案中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租佃纠纷充分显示了天灾人祸情形下佃户生活之不易与无奈。 


04

孔府对租佃纠纷的因应

孔府解决租佃纠纷的目的是保证地租征收,因此,孔府解决租佃纠纷的过程是一个依据契约向佃户追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孔府首先会要求催甲向欠租佃户催讨地租,如果催甲不能顺利解决地租抗欠问题,那么孔府就会责令其承担相关责任。如果自身管理机制无法有效应对和解决租佃纠纷,那么孔府则会诉至官府,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解决租佃纠纷和征收地租。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遇到部分佃户确实无力交租之时,孔府虽然在表达上“措辞严厉”,但在实际行动上还是默认其“缓租”“减租”的诉求。实际上,民国时期孔府的经济状况也十分困顿,如孔德懋说:“孔府穷的程度,简直令人难以相信,账房里经常分文没有,有时来个客人需要到外面打二两酒都拿不出钱来。”在这种情况下,孔府虽依约催租,但却从不逼租,时常会默许受灾佃户“缓租”“减租”。从佃户口中的“爵府即佃户之父母也”,到集体向孔府赠送“宏开慈宇”的牌匾等,无疑都表现出佃户与孔府之间租佃关系的缓和。


综上,近代孔府的佃仆制实际上已经解体,取而代之的则是一种具有相对平等契约精神的新租佃关系。综合考虑地租、市场、土地、安全等方面因素,该租佃关系不能片面视作封建剥削关系。催甲“营利”及佃户“抗租”与租佃纠纷的频发,表明这种租佃关系并不稳定。孔府解决租佃纠纷是为了征租,维护自身的契约利益,但是如果佃户确实无力交租,孔府还是会默认其“缓租”“减租”的诉求,而不是一味逼租。 


作者:王   凯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